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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未成年女孩被迫有偿陪侍,警方是如何回应这件事的?
警方目前还没有对这件事进行通报,目前警方只是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涉案者王某某等5名嫌疑人已抓获归案并刑拘。
山东临沂。“一女子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的短视频热传。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哭诉着向另一名女子求情不愿上班。附带文字:我举报王某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殴打未成年少女。我从权威渠道获悉,郯城公安立即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涉案者王某某等5名嫌疑人已抓获归案并刑拘。
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其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陪酒是否犯法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1、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违法的;2、如果有从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为的,则不合法,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是有偿陪待涉及性交易的,组织者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未成年陪酒犯法吗
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等,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违法的。如果有从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为的,则不合法,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 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 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江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去KTV陪酒?
12月8日,陕西西安的刘先生反映,从今年11月起,自己15岁的女儿多次被同学诱骗到西安市鄠邑区多家KTV多次进行有偿陪酒。女儿所在学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附属中等职校在接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经调查发现,校内竟共有8名女生去KTV陪酒。8名女生均为15岁左右,分别住在两个宿舍分属不同班级。
学生家长 刘先生:手机上红包转账记录特别多,我感觉出事了,孩子最后问的没办法了说了实话,说是被她们宿舍一个叫赵某某的诱导去KTV陪酒陪唱。
目前,西安鄠邑区警方已查处3家涉事KTV,此外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3名社会青年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而相关学校理事会已将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就地免职,涉事学生的辅导员和宿管员被开除。而这一事件远不止于此,值得深刻反思。
法律明文规定,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更何况本案中刘先生的女儿和她的同学们还是未成年人就更值得警惕。那么,未成年在校生校外陪酒,到底责任在谁?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孙宏艳认为,学校、家长和社会无一脱得了干系。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孙宏艳:可能本身这些未成年人自身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然后学校的监管也不够或者管理的不够细致,家庭教育方面,家长在塑造他的这个价值观,在陪伴他的成长中的力量太小了。
在此次案件中,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中职学校,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这的确给职业院校再次敲响警钟:除了要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和认同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熊丙奇:学校在这个学校管理中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不能就是简单的就是泛泛只要不这个问题,然后就快速的为了回应舆论,就把这个事情处理掉,而应该好好去调查,究竟在宿管上有什么问题,辅导员这块有什么问题,学校的教育管理有什么问题,由此才能够避免这样问题再次发生。
熊丙奇表示,长达月余的陪酒,从辅导员到宿管员到学校管理者都没有察觉,学校的失职毋庸置疑,但如果把矛头完全指向学校本身,可能会产生更多负面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全社会共同担起责任。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熊丙奇:如果这个孩子初中毕业以后,不去上中职,他就进入了社会,他就开始打工了,打工16岁到18岁的孩子不少啊,那这些孩子在社会上工作,有可能就是在KTV里面啊,那我们去查过吗?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有社会保护,社会保护里面有很多内容,比如说我们明确规定,这个未成年人他不能够去买到烟酒,就是我们的商店不能够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结果现在孩子去买烟酒非常容易;你教育学生你说你不要抽烟不要喝酒,但结果在校外他很容易买到烟酒。其实目前看来这个执行的力度是很不够的。
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吗?
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在校未成年少女在ktv有偿陪酒,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组织或者容留女生卖淫在校未成年少女在ktv有偿陪酒,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还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娱乐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有偿陪侍,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
法律分析
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在校未成年少女在ktv有偿陪酒:(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很明显,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在校未成年少女在ktv有偿陪酒我院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在校未成年少女在ktv有偿陪酒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ktv未成年有偿陪侍怎么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有偿陪侍,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
此前陕西两所职校多名未成年女生被诱导陪酒陪唱一事,可以看到西安这家KTV不仅招录未成年人,还进行有偿陪侍服务,违反管理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组织或者容留女生卖淫,KTV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还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十四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