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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23岁地产公司女员工酒店身亡,警方的初步调查是什么?
2021年1月24日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佛山一位23岁的地产公司女员工在酒店被发现身亡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警方马上开展了调查。随后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高明公安通报称,在当天上午6时许,110接报警,有一名男子称在高明区某公寓房间内,一名女子在醉酒之后昏迷不醒,需要救护车救助。但是经过现场的医护人员和民警确认,发现该女子已死亡。警方的初步调查原因提出报警的彭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已经刑事拘留了。
该名女子的哥哥也在社交平台提出了事情的经过。该女子从2020年6月拿到毕业证书后,2020年12月入职该公司,在2021年的1月就发生了这个惨案。相关人员调查得知,死亡女子与报警男子都是某建筑公司的资料室员工。当晚是该名女子陪同主管吃喝之后,前往卡拉ok唱歌喝酒,接着和彭姓男子一起进入到这个公寓房间里面。而上午六点该名男子就通过电话报警了。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该名女子是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而这种药物成分也是迷药的主要成分之一。网友初步猜测是该男子想通过这个药来迷晕女子,然后实施不法的行为,但是用药导致女子最终死亡。
而在其家属网上声援的情况得知,该女子是出自于一个贫困家庭,母亲是聋哑人,供书教学直到毕业,准备工作来回报家庭,但是却不幸发生了这起事件,确实对这个家庭的打击很大。这个再次警醒了我们,在职场中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不要随意信任他人。有时候作为应届生毕业进入职场,都是一个小白的身份和态度,不敢对上级说的话提出反抗。因为一方面,也是相信不知道职场中的复杂,还是比较单纯的。另外一方面就是害怕自己对于领导的反抗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所以只能言听计从。但是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出现了领导有一些让自己不舒服的行为,但是自己也不敢拒绝。
所以,我们要擦亮自己的双眼,避免和异性的领导有过多单独在一起的时间,又或者是夜不归宿,要寻找适当的借口离开现场。但是实际上还是防不胜防,只能希望这个世界善良的人可以多一点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警方的初步调查结果锁定了该男子,但是具体还在调查当中,还是等待警方的官方通告吧。
如何看待新入职女员工酒店内死亡一事?
近日,一则23岁新员工被男上司带去开房后,酒店内身亡的消息引发关注。事实上,有些陪酒邀约在上下级关系的裹挟下,会变成“软性胁迫”——你去,违心;你不去,怕得罪上级。对初入职场、涉世未深的新员工来说,这种抉择更是艰难。将“赴不赴约”想象成完全自主的选择,显然是忽略了职场背景的复杂性。
该案中,因疑似作案手段的卑劣、悲剧性的结局,那种扭曲职场生态的后果,得到了正视。如果说,“亲”“清”二字厘定的是正常上下级关系,那“出轨”“霸凌”等行为连着的不正当角色交叉,指向的就是病态的职场潜规则。
这类职场潜规则,会直接体现在企业管理权的越界与异化上。有些上级可能挟管理权以令下属陪酒陪玩干私活。
这其中,有些员工可能慑于上级权威,就连遇到性骚扰、性侵害,也不敢发声反抗。很多所谓的“自愿”,实质上也是“被自愿”。不少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不完善,也对“潜规则”的通行形成了默许乃至姑息。
回到本案上,上司承认与女下属发生性关系,这其中起作用的,恐怕不只是七氟烷,还有背后隐性的不对等的权力关系。
到头来,女孩的不幸遭遇引得公众广泛关注,其实也是很多“职场人”对“潜规则”不满的一次展露。可以说,如今越来越多人已意识到,“潜规则”是对“明规则”的破坏,也已成职场公害。
因此,就此事看,个案中的正义固然要实现,而该案反映出的职场“潜规则”问题也该得到正视与改变。进一步言之,社会该形成的共识是,对职场“潜规则”说不,别再让职场“潜规则”祸害人了。
扩展资料
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主管已被采取措施:
据媒体报道,广东佛山,2020年才毕业的23岁女孩小陈,应聘到当地某地产公司。入职还不到1个月,她被已婚男主管叫去唱歌喝酒,凌晨3点被主管带到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结果早晨被发现死于房间。
据警方披露,尸检鉴定书显示,死者符合因七氟烷(麻醉药)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警方将以过失致人死亡案侦查,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主管已被采取措施。
员工因工陪酒死亡属不属于工伤
员工因工陪酒死亡属于工伤。因公发生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的应酬也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而应酬的地点和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因此员工因工陪酒死亡的,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奉命在ktv陪酒身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